《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共六章45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标准法的修订坚持改革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践导向,在对近30年来标准化工作全面总结的基础上,重点解决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标准化改革的成果和实践经验,形成了全新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主要修订内容
相比旧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在内容上突出了以下几个亮点:
1. 建立了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统筹。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对重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通过政府牵头统筹,更好地解决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
2. 扩大了标准制定范围,全方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在总结实践基础上,将标准制定的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更好地满足新时代更加旺盛的标准化需求。同时,新法确立了新型标准体系,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5类;按照属性不同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 加强了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精简强制性标准层级,除有例外规定的,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将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严格规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通过对存量强制性标准的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改一批,对增量强制性标准加强立项审查,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数量,真正把政府该管的管住管好。
4. 严格限制了推荐性标准范围,提升政府标准质量水平。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职责,并对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作出限定。在下放地方标准制定权的同时,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标准的批准及备案作出规定。
5. 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增加市场标准有效供给。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并对制定团体标准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作出规定,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构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6.建立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释放企业创新活力。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公开其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同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国家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通过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增强企业的质量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实现产品和服务质量社会共治。
7.加强了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实现标准提质增效。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增加一章,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在立项环节,规定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环节,规定对标准内容进行实验验证,并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征求意见,同时进一步明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在标准制定后,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在标准实施后,规定制定部门开展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和复审,及时修订或者废止标准,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针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违反标准制定原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通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管制度,实现标准的提质增效。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还有很多制度创新,如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合作制度,标准公开制度,标准编号规则制度,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制度,标准化表彰奖励制度,标准化试点示范制度等等。
新《标准化法》的全文内容请见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