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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报告(二)

2014-06-18 11:19:00 来源:行业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浏览: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消防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311450分,晋城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派7个公安消防中队、9个专职消防队共400名官兵、4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山西省消防总队调集相邻的长治、临汾两市消防支队共29名官兵、5辆消防车到场增援。

1515分,城区中队(系责任区中队,距离事发地约13.5千米)在高速交警引导下首先到达隧道北口。此时隧道北口有车辆猛烈燃烧,地面形成流淌火;位于下风方向的隧道南口有大量黑色浓烟涌出,浓烟已感到烫手。根据现场情况,由晋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决定全力扑救隧道北口火灾,继续对后车罐体实施冷却,在出口处组织停留人员疏散,并协调环保部门对现场环境及可燃有毒气体进行实时监测。18时许,隧道北口处火灾被彻底扑灭。

32日零时10分,现场指挥部决定组成攻坚组从人行横洞进入隧道,分别向隧道南、北两侧梯次进攻灭火。330分,后车罐体内甲醇导出转移;930分,人行横洞以北隧道内大火被基本扑灭;3318时,隧道内大火被全部扑灭。

(二)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处置情况。

311451分,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八大队接警后派出民警分两组分别从该大队驻地和泽州收费站出发向晋济高速济源方向寻找事故地点。由大队驻地出发的2名民警于157分在距岩后隧道1公里处赶上了被堵在路上的晋城消防支队第一梯队,立即疏导车辆,打开中央防护栏引导消防车逆行抵近岩后隧道北口,并通知由泽州收费站出发的另一组民警折返赶赴岩后隧道南口。八大队各组民警陆续到达现场后,采取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措施,配合消防、卫生部门开辟救援通道,并开展控制肇事车辆司乘人员、登记逃生人员等工作。

1623分,三支队值班副支队长带领事故科1名民警赶赴现场;1715分,三支队指挥中心将事故信息上报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三)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情况。

31155分,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监控中心得到事故信息,立即通知路政大队派员上路查看,并利用监控系统对辖区内隧道路段进行巡查。

1525分,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路政大队有关人员接报后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当地政府救援力量开展清障、管制、救援等工作。

1526分,根据高速交警指令,信息监控中心向泽州收费站和临近的收费站下达了封闭指令。

(四)晋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置情况。

311518分、1541分,晋城市110指挥中心、市公安局分别收到事故报告;1542分,晋城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1619分,晋城市政府值班室向山西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635分、17时、173分,市政府应急办分别接到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的事故信息报告。

1645分,晋城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率领相关部门相继抵达岩后隧道入口,成立了以晋城市常务副市长为总指挥的晋城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调派增援力量并部署有关单位进一步做好现场控制、人员搜救、伤者救治、疏散安置、环境保护、应急保障、善后维稳等有关工作。

此次事故抢险共组织救援力量1000余人,投入各类救援车辆300余台次,紧急调运灭火用水9300余吨,清运煤炭1200余吨,吊装拖运烧毁车辆42辆。

(五)伤亡人员核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公安厅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数量和身份核定工作。先后在隧道内搜寻到12具遗骸,并对隧道内清理出的42辆车辆残骸、1000余吨煤炭及其他残留物进行反复筛查,提取检材。在国务院安委会工作组(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在事故调查组)及有关专家的督促指导下,公安机关通过DNA反复检验、人类学骨骼鉴定、收集家属寻亲信息、车辆信息、同车人证明、手机信息验证和大情报系统比对等综合技术手段反复核查,于311日,确认这起事故死亡和失踪人数已超过30人,为特别重大事故。截至317日,最终确认在这起事故中有40人遇难,并对遇难者身份全部予以确认。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E23504/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HC2923/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1.两车追尾的原因:晋E23504/E2932挂铰接列车在进入隧道后,驾驶员未及时发现停在前方的豫HC2932/H085J挂铰接列车,距前车仅五六米时才采取制动措施;晋E23504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7.6吨),小于晋E2932挂罐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与运输甲醇质量之和(38.34吨),存在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

经认定,在晋E23504/E2932挂铰接列车追尾碰撞豫HC2932/H085J挂铰接列车的交通事故中,晋E23504/E2932挂铰接列车驾驶员李建云负全部责任。

2.车辆起火燃烧的原因:追尾造成豫H085J挂半挂车的罐体下方主卸料管与罐体焊缝处撕裂,该罐体未按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晋E23504车发动机舱内高压油泵向后位移,启动机正极多股铜芯线绝缘层破损,导线与输油泵输油管管头空心螺栓发生电气短路,引燃该导线绝缘层及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二)间接原因。

1.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企业没有按照设计充装介质、《第115批公告》批准及《机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介质要求进行充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另外,肇事车辆在行车记录仪于201413日发生故障后,仍然继续从事运营活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有关规定。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未能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仍然存在“以包代管”问题;没有按照设计充装介质、《第215批公告》批准及《机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介质要求进行充装;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

3.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

1)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反设计要求在泽州收费站前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拥堵发生后,未主动协调配合收费站等单位对车辆进行疏导。

2)晋城市公路煤炭有限公司作为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的上级主管单位,对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不力,未纠正指挥岗长期违规设在泽州收费站前的问题。

4.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晋E2932挂”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标准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豫H085J挂”半挂车的罐体和“豫U8315挂”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GB18564.1-2006标准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车辆未经过检验机构检验销售出厂,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5.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

1)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行车记录仪终端长时间无法运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等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责任、挂牌责任不落实;重审批、轻监管,对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不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2)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道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晋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在2013年山西省组织开展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中,未认真组织落实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大检查,指导督促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3)泽州县政府对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能有效指导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和纠正企业违规经营行为。泽州县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指导监督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4)晋城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泽州县政府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6.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

1)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未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未能纠正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车辆挂靠经营的问题,对该公司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业务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请材料办理把关不严,督促检查不到位。

2)孟州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未能纠正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车辆挂靠经营的问题,对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局属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危险货物业务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业务指导不力。

3)孟州市政府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能有效指导孟州市交通运输局纠正企业违规经营行为。

7.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管理和拥堵信息处置不到位。

1)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晋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对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在泽州收费站前方违规设立指挥岗的请求采取默许态度,未予制止;企业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启动标准不明确,培训和演练不到位;信息监控中心发现道路拥堵后,未按应急响应要求及时通知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也未对拥堵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泽州收费站未主动向煤焦管理站提出疏导措施建议。

2)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山西省高速公路的行业监管部门和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履行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运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所属信息监控中心在接到拥堵信息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领导并作好记录,也未作进一步跟踪处理,安全管理制度不规范、落实不到位。

8.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1)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未能预判晋济高速公路解除封闭措施后车辆集中驶入高速公路情况,拥堵情况出现后,对事故路段交通巡查、疏导不力,未积极主动协调泽州收费站、煤焦管理站等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

2)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三支队指导督促八大队开展路面交通巡查、疏导工作不到位,对八大队业务培训教育不到位。

9.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出具检验报告。

1)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槽车罐车质量安全检验站为晋E2932挂使用罐体出具了“允许使用”的委托检验报告。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晋E2932挂使用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GB18564.1-2006标准要求中5.8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且改变了充装介质。

2)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为豫H085J挂使用罐体出具了“允许使用”的年度检验报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豫H085J挂使用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且豫H085J挂使用罐体壁厚为4.5毫米,不符合GB18564.1-2006标准要求。

10.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

此次事故中的危险化学品罐式半挂车实际运输介质均与设计充装介质、公告批准、合格证记载的运输介质不相符。按照GB18564.1-2006的要求,不同的介质因为化学特性差异,在计算压力、卸料口位置和结构、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按出厂标定介质充装,造成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杜涛一,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32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11日批准逮捕。

2.张捷,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32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11日批准逮捕。

3.焦利军,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418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25日取保候审。

4.杜玉星,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418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25日取保候审。

5.陈利钧,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32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14日批准逮捕。

6.郝帅华,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32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7.马春平,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41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5日批准逮捕。

8.王锦,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晋城路政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41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5日批准逮捕。

9.段珊珊,山西省晋城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值班班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329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14日批准逮捕。

10.岳闽,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410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25日批准逮捕。

11.刘涉,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技术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410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25日批准逮捕。

12.李建云,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司法机关逮捕。

13.牛冲,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随车押运员。被司法机关逮捕。

14.宋晓艳,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机关逮捕。

15.赵海龙,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安检组负责人。被司法机关逮捕。

16.刘瑞禄,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422日立案侦查并采取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55日执行逮捕。

17.岳劲涛,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43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14日批准逮捕。

18.肖维,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43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14日批准逮捕。

19.王天祯,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49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23日批准逮捕。

20.高春宝,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副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411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23日批准逮捕。

21.郭新明,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423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2.刘海新,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416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30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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