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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工交函[2003]89号
关于批准GB 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科技司以环科函[2003]34号文报批的GB 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通知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2004年第1期上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 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GB 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10月27 日批准,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1、 第4.3.4.1条中表1修改为:
表1
车厢容积V/m3 |
漏气量/(m3/h) |
V≤5 |
≤13 |
5<V≤10 |
≤20 |
10<V≤20 |
≤35 |
20<V≤30 |
≤50 |
30<V≤40 |
≤60 |
V>40 |
≤70 |
2、 第4.3.4.2条中表2修改为:
表2
车厢容积V/m3 |
总漏热率/(W/K) |
V≤5 |
≤10 |
5<V≤10 |
≤15 |
10<V≤20 |
≤25 |
20<V≤30 |
≤35 |
30<V≤40 |
≤45 |
V>40 |
≤70 |
注:平均壁温规定为车厢内、外温度的算术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