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3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1号)要求,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实施和督查阶段。针对当前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形势,为从源头上根本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运输问题,遏制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非承压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治
从2008年8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治,整治范围包括: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运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和第8类(腐蚀性物质)的非承压类道路运输罐车。整治工作至2008年12月底结束。
二、严格运输手续及罐车罐体检审程序,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源头管理
(一)新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先到交通部门申报拟载的化学品品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用水容积法测量罐体最大容积后,以交通部门核定的准载化学品品名的介质密度核定罐体最大载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车辆载质量出具罐体载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按照标准(GB18564)对罐车罐体质量进行检验,作出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的证明文件。公安交管部门凭罐车罐体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发放机动车行驶证,并在行驶证上注明准载化学品品名和准载质量。交通部门凭机动车行驶证和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核发危险货物车辆道路运输证,并在运输证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
(二)对在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核定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并核定其罐体与车辆载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由运输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车辆改装资质的企业对罐体进行更换;对不更换罐体的,可以改变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运输其他与车辆载质量相匹配的轻质危险化学品。对更换罐体或改变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的,按照新购车辆核准程序重新办理相关证照,方可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三)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在充装前要查验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有关资质证件,严格按照载明的品种、核定的载质量进行充装。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清醒认识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密切配合,深化专项整治。省交通厅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单位的资质和车辆申报运输的化学品品名进行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在用罐车罐体进行检测,对车辆与罐体不相匹配的,积极协调罐体更换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强化源头管理,督促企业严把充装关。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组织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三)严格行政执法,加强路面监控。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对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的运输车辆,以及超载和不按照规定路线、速度、时间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加强对出入省内通道的监控,设置超载运输检查站,对靠近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的线路或特殊危险路段要采取限行措施。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追究责任。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今后凡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