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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2011-05-15 22:28:00 来源:行业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浏览:6149

 

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法规和规章,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标准,结合我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本规范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四、规范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五、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中的职责: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全省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全面贯彻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各项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法规、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资质认定和许可。

第二章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要求提供的材料包括:

1、填写规范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提交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云南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5、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以上材料要求一式叁份,按顺序建立目录,标明页码,装订成册。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体经营户要求提供的材料包括

1、填写规范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业户身份证或办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3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云南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4、从事本运输车辆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提交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经营承诺书(附件一)。

以上材料要求按顺序建立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二、 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或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照许可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准予决定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备。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许可经营范围内向原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运管机构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报备条件的,在企业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中“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发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备。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许可经营范围内向分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备申请后,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母公司是否具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条件;

3、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应当给予报备,并向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分公司报备应审查以下材料:

  1填写规范的《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报备表》(附表一);

2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或现有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等;

5、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6、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六、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核减经营范围的,应提交书面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变更法人、单位名称、地址等,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许可变更后需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的,应按程序予以重新换发。

七、道路货物运输终止经营。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无异意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证件发放和管理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原许可范围中最高一级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时应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被许可人作出购车承诺的、应在3个月内履行承诺,不按期履行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消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取得经营许可符合要求的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办理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表(附表二);

2、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含身体条件证明)、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3、云南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4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和照片存储数据。

(二)新增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经营情况需申请新增运输车辆的,办理提交的材料和要求同上。

(三)车辆异动变更

1、车辆转籍、过户

货物运输车辆发生转籍、过户,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转籍、过户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道路运输证》, 并向转入地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转籍过户通知单。

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应当到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减少货车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3、车辆报停、恢复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报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后恢复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4、车辆报废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并予以注销。

5、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第五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一)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相关材料。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3、经营许可变更记录。

(二)个体运输业户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可一并建立,个体运输业户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相关材料;

2、车辆审验提交的相关材料;

3、车辆照片;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管理档案。货运车辆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配发《道路运输证》时的相关材料;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二级维护合格证、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3年度审验提交的相关材料;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和相关基本台帐和记录。

(一)车辆技术档案和台帐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档案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云南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3)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维护及检测情况,包括:二级维护记录、检测报告复印件

(4)驾驶员驾驶证(含身体条件证明)、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行驶里程记录;

(6)交通事故记录(含货运车辆交通责任事故登记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车辆变更记录。

2、建立以下基本台

1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台帐(附表三)

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基本情况登记台帐(附表四)

3、做好以下记录和登记:

1)安全会议记录。

2)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3)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

4)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登记表(附表五)

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五、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货物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按照当年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的审验通知要求组织审验。

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货物运输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档案、记录和台帐,督促货物运输企业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货物运输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检查参照表》(附表六)的要求,各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抽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货物运输企业应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每次检查均应有文字记录存档。

附件和附表:

附表一: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报备表.xls

附表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表.doc

附表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台帐.xls

附表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基本情况登记台帐.xls

附表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记录表.doc

附表六: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检查参照表.doc

附表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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