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法规和规章,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结合我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本规范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 四、本规范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全过程作业。 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中的职责: (一)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全面贯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认定、许可;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做好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危险货物运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一)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车辆应当安装GPS监控系统车载终端,对特殊要求不能装GPS应按装行车记录仪。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并符合下列要求: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三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提供的材料及要求如下: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营运方案。 3、提交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的复印件。 7、具有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①消防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地)安全合格证明;②企业自有的停车场地的产权证复印件或租用3年以上场地的租用合同复印件;③运输剧毒、爆炸和1类包装(是指盛装高度危险性)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场是否与其它设备、车辆、人员隔离,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8、企业章程文本。 9、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主要为: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③安全例会制度;④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⑤安全生产操作规程;⑥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⑦各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10、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提供的材料及要求如下: 1、填写规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②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还应提交前款3至10项规定的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企业按顺序建立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二、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处置 (一)材料形式审查要求 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或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材料实质内容审查要求 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认真按以下要求审查申请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 2、运营方案是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货源供给情况,运输能力及运输量,主要运输区域、线路等。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中是否包括专用车辆数量(5辆以上)、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情况,承诺购置期限等。若拟投入专用车辆属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云南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在审核此项内容时,还应认真审核拟购置车辆和现有车辆是否符合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要求。 4、提供的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的复印件是否合法有效。 5、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下列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①消防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地)安全合格证明。 ②企业自有的停车场地的产权证复印件或租用3年以上场地的租用合同复印件。 ③运输剧毒、爆炸和1类包装(是指盛装高度危险性)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场是否与其它设备、车辆、人员隔离,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6、安全生产制度的内容是否包含以下内容: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了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相关责任人及各个部门和人员的安生产责任。 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否明确了负责安全生产检查的部门、人员或检查项目,并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③安全例会制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否明确了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做好会议记录。 ④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应明确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建立相关部门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档案。 ⑤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按照所申请经营的危险货物种类分别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其基本内容必须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的相关要求。 ⑥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车辆检测、维修、维护、运行管理、车辆清洗消毒管理、标志灯牌管理、GPS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理器材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车辆、设备的管理。 ⑦各从业人员人员岗位责任制。企业应明确各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各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 7、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应包括 : ①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地址、经济性质、隶属关系、从业人数、运输车辆情况,主要运输危险货物名称、运量、运达地、行车路线等。 ②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情况,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职责划分。 ③资源配置。 安全、消防、救护及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储备及分布情况。 ④报警及通讯联络。 24小时有效的值班、报警及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含属地上级安全管理指挥机构,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押运员、所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托运方的联系方式)。 ⑤应急预案的启动。 启动的批准,应急救援指挥,应急队伍调动,设施的启用。 ⑥应急救援措施应包括:企业所运主要危险货物性能、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事故现场的隔离,交通疏导,人员疏散,现场救护等。 ⑦事故报告程序。 ⑧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⑩应急培训及演练计划。 以上材料要求按顺序建立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三、许可前核查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派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实地核查设施设备等有关情况,并将核查情况如实填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设施设备情况的“现场核查情况”栏内。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查,在 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程序和要求如下: 1、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内容审核要求认真审核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拟准予决定许可的,按行政许可规定实行上级对下级审查的制度,即: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内部审查意见反馈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后无异意的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3、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属同一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备。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许可经营范围内向原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运管机构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企业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中“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发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不属于同一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备。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许可经营范围内向分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备申请后,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总公司是否具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 3、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应当给予报备,并向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报备申请应查验以下材料: 1、填写规范的《云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报备表》(附件一)。 2、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章程文本。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若拟投入专用车辆属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云南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的复印件。 7、具有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主要资料包括: ①停车场地应具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 ②停车场地属企业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应提供3年以上租用合同。 ③运输剧毒、爆炸和1类包装(是指盛装高度危险性)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场应与其它设备、车辆、人员隔离,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8、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其文本和内容包括: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③安全例会制度。④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⑤安全生产操作规程。⑥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⑦各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七、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核减经营范围的,应提交书面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变更法人、单位名称、地址等,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应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等。 许可变更后需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的,应按程序予以重新换发。 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终止经营。 (一)道路危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无异意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证件发放和管理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原许可范围中最高一级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时应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被许可人作出购车承诺的、应在3个月内履行承诺,不按期履行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消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取得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危险货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核实车辆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悬挂标志牌和标志灯。同时,还应要求经营者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规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表》(附件二)。 2、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含身体条件证明)复印件,危险货物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3、云南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4、罐体检验合格证或使用登记证复印件。(此项仅罐式车辆提供) 5、GPS安装证明材料(特殊危险货物不能安装GPS车载终端的应提供行驶记录仪证明材料)。 6、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抄件。 7、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和照片存储数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核车辆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表》是否填写规范。 2、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含身体条件证明)复印件,危险货物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是否齐全有效。 3、车辆的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其等级是否为一级。 4、罐体车检验合格证或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5、是否已安装GPS 。 6、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额是否符合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7、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悬挂标志牌和标志灯。 特殊要求: 运输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②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③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体集装箱除外)、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从事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运输。 (二)新增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提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车辆申请表》(附件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对质量信誉考核达AA级的企业,允许新增车辆。 新增车辆申领《道路运输证》时,其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要求与前款相同。 (三)车辆异动变更 1、车辆转籍、过户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转籍、过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转籍、过户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向转入地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转籍过户通知单。 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应当到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减少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3、车辆报停、恢复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报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后恢复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4、车辆报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道路运输证》,并予以注销。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第五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相关材料。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3、经营许可变更相关资料和记录。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货运车辆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配发《道路运输证》时的相关材料。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3、年度审验提交的相关材料。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按照当年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的审验通知要求组织审验。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档案、记录和台帐,督促货物运输企业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参照表》(附件四)的要求,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抽查;各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进行不少于二次检查;每次检查均应有文字记录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