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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四件配套规章明年起施行 铁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范化法制化

2013-12-30 09:58:00 来源:行业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浏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411日起施行。日前,交通运输部审议通过了《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和《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件配套规章,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同步施行,铁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对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根据铁路改革的新变化及铁路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加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和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的规定,规定了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等活动主体的安全职责。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依法监管的改革精神,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分轻重缓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制度,首先对三件许可办法和一件处罚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许可范围,从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强调对在铁路营业线上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及相关业务的机车车辆实施许可。简化了机车车辆设计许可程序,调整缩小了维修许可范围。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调整了许可审查的重点,着重从企业基本生产条件、专业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强调对企业基本条件的审查,大大减少了许可审查的具体事项。补充了有关证书管理、许可监督等内容,专设了证书管理、监督管理两章。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突出了对公共安全的保障,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在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线路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调整了驾驶证类别,将原办法AF六类驾驶证调整为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两大系列共计九类,增加了J1J2J3三类与动车组相关的驾驶证类别,并在申请条件方面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以利于提高高铁列车司机专业水准。体现了政企分开的要求,强化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职责,包括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等。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明确了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管辖分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加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处罚条款。按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层次,细化了处罚幅度,以减少具体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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