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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运输行业流动就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2018-06-05 08:25:00 来源:行业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浏览: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交通运输、水利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截至去年底,云南省建筑业新建项目农民工全部实现“按项目参保”,今年,“按项目参保”将推行到交通运输等行业。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按项目参保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项目涉及多个地区的,可以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多的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先参保、再开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也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中的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各州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按项目参保”费率进行浮动。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对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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